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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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返还财产责任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公司法 |475人看过

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如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此外,受让方依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要返还给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受让方分红时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转让方;受让方分红时不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公司。道理很简单:转让方即使未与受让方缔结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违法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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