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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无效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公司法 |633人看过

股权是指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员权,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和管理权、人事权和表决权等共益权。股权的部分权能能否转让,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可否只行使其自益权,以放弃共益权的方式来实现股权,即打破传统的“股权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理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权能可以部分单独转让。美国学者克拉克认为,“如果没有相反协议或者特许条款,所有这些权利都可以作为一个单元转让,而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股权权能不能脱离股权本身而单独转让。股权一旦转让,则属于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概括由受让人继受。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决定了股权转让的效果与物权或者债权的转让效果有所不同。物权与债权转让时,转让人可以约定转让物权或者债权中的一项或者部分权能或者权利,而股权则不能转让其中的部分权能。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的内容是股东以社员的资格所拥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自益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共益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机关所拥有的一种公共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而赋予的,属于专属性的公权、人格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股权中包含的各种抽象权能,即期待性权利的转让,否定其转让是合理的;但是,股权的各种具体权能,即既得性权利的转让,是可以的。

我们认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属于股权的权能统一于股权之中,不存在享有自益权而无共益权的股权,也不存在享有共益权而无自益权的股权。虽然股份是由自益权和共益权等多种权利组成,但是不能分离其中的部分权利而单独转让。例如,表决权能否成为单独买卖的标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上的意思表示,按照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公司进行意思决定关系到股东应当承担的风险,表决权的分配向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赋予了行使与出资风险相应的影响力的机会,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的比例性利益的作用。表决权作为共益权,其行使既涉及股东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体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在股份之外自由转让,可能导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违反表决权的共益权本质,不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禁止表决权单独转让。

法国巴黎上诉法院于1954 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股东作为股份的所有者,不仅拥有与公司资产、利润和公积金相关联的财产权利,而且拥有“支配权”,诸如股东大会出席权和表决权,此类权利与股东的所有权永不分离。倘无此类权利,股东便不复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司成员和其所持股份的所有者。

美国法认为,所有股东对其他股东独自行使表决权持有利益,表决权的有偿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本质上是违法的。美国特拉华州判例认为,股东以取得对价为目的而出售表决行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无效行为。由此可见,表决权是股东最本质的权利,表决权不能像利润分配请求权那样转化为具体的债权性权利,股东不得将表决权和股份分开,转让或者放弃表决权。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可以转让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是基于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所产生的一项权利,在股东对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并不丧失所有权的前提下,有权处分其利益分配请求权。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盈余分配请求权与该权利行使后而产生的债权性权利,即使股东会决定分配红利,股权权能中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也不能转让。股东此时转让的只是其基于股权中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而获得的对公司的“债权性权利”,而不是盈余分配请求权本身。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单独转让,只有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才可以向公司行使红利分配请求权。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才能具体化。虽然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只能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自益权不能分离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也不能与股份分离而转让。因此,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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