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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22人看过

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根据民法原理,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重大误解等;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欺诈胁迫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等。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欺诈,是指转让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诱使受让人对股权的真实价格作出错误判断而与其签订合同。虚构或者隐瞒的事实必须是与股权价格有重大联系的事实,如向受让人隐瞒公司重大债务、隐瞒担保之债、隐瞒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足以对股权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

同。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或者特定的第三人,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一方如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是如果转让的股份属于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该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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