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公司法 |845人看过

对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2 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与公司内部转让相比,外部转让因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故会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针对此种特殊性,公司法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其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地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应当就此事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表明同意与否;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那么问题来了,一是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经过公司的同意?二是“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是指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还是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的过半数?

首先,股东转让股权形式上需要公司的同意。公司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独立的利益与意志,其与股东各有其人格与利益。股东转让股权不仅关系到转让方与受让方,还关系到公司。一般情况下,由于受到内部关系的制约,公司应当服从股东会的决议。但从形式上来说,股东转让其股权仍须经过公司的同意。所以,《公司法》第73 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其次,由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决定,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是指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非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的过半数。许多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由相互关系紧密的人组成,他们组成公司常常是基于信赖与共同发展的信念,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多重大问题并不遵守资本多数决,而实行人数多数决。在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其内部事项的决定应因循人数多数决,从而维系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与利益。而且,《公司法》对于需要经过资本多数决的地方都是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解决的,如第43 条第2 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这里的71 条规定,仅要求“其他股东的过半数”,而不是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过半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