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为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出租人须将买卖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只有在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也不愿意购买时,出租人在法律上才有可能与其他买受人订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同样,在标的物已经先行出租的场合,抵押人再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也无须取得承租人同意,因此此时设定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抵押人只要将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即可。质言之,抵押人履行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是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的条件。在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对抵押物即出租物,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租赁关系未到期的,承租人仍可向第三人主张租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