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构成违约行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本为要约邀请,但依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的先契约义务原理,开发商一旦作出清楚、明确、具体的广告许诺,就具有不可撤回的拘束力,其与合同文本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开发商必须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具体情形如:
一是对商品房的居住环境和公共配套设施作明显、故意地夸大其词、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当事人。例如,对小区的绿化率、容积率等作夸大的承诺,其实根本达不到广告中的要求。
二是开发商在广告中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例如,一楼层的房屋下面是地下车库,其中两三户房屋下面是配电房,但是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故意隐瞒了该事实,导致购房人错误认为下面是车库,入住后才发现房屋下面的配电房因没有设置隔离层或特殊的防护层,发出的轰鸣声给其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故而诉请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