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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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履行约定通知义务或违背交房程序致未按约定期限交房的,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900人看过

开发商未履行约定通知义务或违背交房程序致未按约定期限交房的是开发商方的主动违约,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提出交房。“交房”具体落实在开发商按照约定通知购房者,且将房屋交与购房者初步验收的行为,凡不具备完备形式、程序的行为均不属于合格的“交房”。在这类情形中,需要重点审查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合同对交房期限、程序的细节约定,且是否有免责事由。

目前的预售合同范本一般规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前的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购房者,并由购房者预留送达地址,这一程序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准备期限。因此,开发商按期交房,首先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者告知,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未以书面形式、未按购房者预留的地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反之,如开发商履行了书面送达义务,收房通知已经按期到达预留地址,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阅读知晓,则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购房者只需主张己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收到书面交房通知,开发商如辩称未逾期,则需举证证明己方已经按期书面通知。

另外,当前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而购房者不同意,从而导致未能进行验房程序,引发纠纷,这种情况是开发商违背了交房程序,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也应视为开发商未“交房”,应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当然,对这一事实的存在应由购房者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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