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责任的构成一般包含如下两个要素:(1)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2)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故意或过失。
实践中,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违约金计算一般采用这种方法;另外一种是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对于前者,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合同明确的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比例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以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为标准来确定违约金数额。对于后者,则以合同计算出的数额为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方最终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可以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变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权利,但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出台以前,对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而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时,减少的幅度始终没有明确的标准,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较难形成统一的认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难题,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