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建平诉王彩霞等民间借贷案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建平。
被告人(上诉人):王彩霞。
被告(原审被告):张云飞。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王建平诉称张云飞、王彩霞原为夫妻关系。我于2006年6月13日购买张云飞、王彩霞共有的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一套及车库一个,价款共计52万元。签约当天我即将款付给张云飞,因张云飞、王彩霞未归还该楼房贷款,以致银行不予办理解押手续,导致我购买楼房后迟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3月11日,张云飞、王彩霞在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8年4月23日,我与张云飞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由我偿还楼房贷款,我偿还的贷款作为张云飞向我所借之款。当日,我借给张云飞26万元,张云飞用该款偿还所购楼房及张云飞、王彩霞共有的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楼房贷款。此后,张云飞、王彩霞一直未归还我上述借款。张云飞在与王彩霞离婚后向我所借之款,系用于偿还张云飞、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起诉要求张云飞、王彩霞连带偿还所欠我的借款26万元。
2.被告张云飞辩称借款属实,但我不同意王建平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我向王建平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5年,尚未到还款期限。(2)借款是在我和王彩霞离婚后我个人所借,与王彩霞无关。(3)签订补充协议时我已告知王建平我与王彩霞离婚及财产处理相关情况。
3.被告王彩霞辩称我不同意王建平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王建平和张云飞签订两次协议我均不知情。(2)我与张云飞离婚系因张云飞有第三者所致,张云飞将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和车库出售给王建平,是王建平协助张云飞转移财产损害我的利益。(3)即使借款存在,张云飞向王建平借款也是在离婚之后所借,与我无关。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张云飞、王彩霞原为夫妻关系。2006年6月13日下午,王建平与张云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张云飞、王彩霞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的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一套及车库一个,价款共计52万元。当日,王建平将款付给张云飞,未办理过户手续(张云飞将房产证、楼房及车库钥匙交给王建平)。张云飞出售该楼房时与王彩霞关系尚好。王建平购房不久,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并在以后对相应的取暖费、物业费进行了缴纳。2008年3月11日,张云飞、王彩霞在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楼房一套、北京市平谷区北小区25号楼1单元3号楼房一套、平谷区新平南路底商楼房一套、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18号楼5单元9号楼房一套及汽车3辆归双方之子张帅玺所有,上述楼房的贷款由张云飞负责偿还,张云飞、王彩霞未保留、分得财产。2008年4月23日,王建平与张云飞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由王建平借给张云飞26万元,以办理银行解押手续,从而使王建平办理所购楼房过户手续。当日,王建平借给张云飞款26万元,张云飞将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楼房一套、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一套的贷款还清,并协助王建平办理了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的过户手续。此后,张云飞始终未偿还王建平借款。故王建平诉至法院,要求张云飞、王彩霞连带偿还所欠借款26万元。张云飞、王彩霞各自以答辩理由拒绝偿还王建平借款。
关于借款偿还期限,张云飞称当初其提出5年内还清王建平借款,王建平口头表示同意;王建平则称其口头表示张云飞可以慢慢偿还,但未同意张云飞在5年内还清借款。
关于王彩霞对于张云飞出售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是否知情,王建平称看房时王彩霞在家,签买卖协议时亦在场,并提供证人刘国林出庭证实。张云飞否认王彩霞知情,并提供其弟证人张云东证实看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王彩霞不在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06年6月13日的房屋买卖协议,用以证明王建平从张云飞处购买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一套及车库一个的事实。
2.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明,用以证明张云飞与王彩霞于2008年3月11日离婚的事实及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
3.2008年4月23日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张云飞从王建平处借款26万元的事实。
4.银行贷款的还款手续,用以证明张云飞将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楼房一套、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一套的贷款还清的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建平购买楼房、车库不久对所购楼房进行了装修,并缴纳了以后的物业费、取暖费,王建平所购楼房又与张云飞、王彩霞当时居住的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楼房相邻,张云飞、王彩霞称王彩霞对王建平购买其二人共有的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楼房不知情,违背常理,法院不予采信。张云飞在未偿还银行借款的情况下全额收取王建平购房款,与王建平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发生在张云飞、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系张云飞、王彩霞的共同债务。张云飞、王彩霞离婚后,王建平为办理楼房过户手续借给张云飞款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该借款属于张云飞、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建平与张云飞、王彩霞之间债权债务延续所产生。王建平要求张云飞、王彩霞共同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张云飞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王建平借款26万元;王彩霞承担连带责任。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王彩霞诉称同一审答辩意见。
(2)被上诉人王建平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3)原审被告张云飞的述称同一审答辩意见。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在张云飞与王彩霞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18号楼5单元9号楼房一套归张云飞三弟张云生所有,该楼房未还清的贷款由张云飞负责偿还。二审审理期间,王彩霞认可其与张云飞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归张帅玺所有的房屋现已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张云飞在一审审理期间称,其2006年6月从王建平处收到的房款用于偿还朋友借款和饭店所欠的材料款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彩霞是否应当就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张云飞从王建平处借款发生在张云飞与王彩霞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但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和该楼3单元2号房屋的银行贷款,该贷款是张云飞与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虽然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张云飞所卖,但张云飞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齐全部房款,并将收取的房款用于张云飞与王彩霞的夫妻共同开支。现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已过户登记在王彩霞名下,所以王彩霞应与张云飞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基于此,原审法院认定结果正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