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等习惯做法,与可能长期录用的员工约定较长的劳动合同关系。
2)用工起一年内务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防止一年期满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对于难以确定是否确有必要续约的员工,可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有必要,再与员工协商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避免连续缔约带来的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尴尬。
4)依法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仍可以与员工协商,通过提高劳动报酬等方式,争取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如发现当初订立的合同期限太短,企业可以与员工书面协议予以变更,减少订立合同的次数。
6)企业可以出资为优秀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并在培训协议中约定较长期的试用期,间接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