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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离婚纠纷中二次起诉的‘常规’”——李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代理原告李某)

2018年03月12日 | 发布者:许晓彤 | 点击:2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原告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何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800元/月。二、判决结果: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共育子何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30元(自2017年11月付至何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于每年

一、原告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何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800元/月。

二、判决结果: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共育子何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30元(自2017年11月付至何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

三、案件特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何某所有的联系方式已中断,且不知去向,送达与出庭均成为困难。同时,原告李某要求诉讼的时间尽量缩短。众所周知,离婚纠纷在实践中若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一次诉讼离婚时的常规判决是不准予离婚。那么,如何寻找突破点,打破离婚纠纷中需二次起诉的“常规判决”,是代理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律师总结:

1、打官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诉讼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等因素,所以即使是一般简单的离婚纠纷,作为代理人我也不敢轻易的向当事人承诺:只要起诉一次,这婚就离了!所以,本案的接待中,我就会告诉当事人需要做好二次起诉的准备,但我会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尽全力帮你争取时间上的主动性。

2、本案立案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说明了被告已联系不上的情况,并提供了被告父母的联系方式,配合法官到其原户籍所在地和父母现居住地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最终法官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3、由于在接待时,代理律师就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原告告知代理人在其与被告彻底失去联系之前,他们已经感情不和且处于分居状态。代理人即想通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准备证据材料。本案中,因当事人一方工作在外地,一方找不到,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比较难以收集,在经历代理人亲赴当事人原居住地的居委会、原工作单位调查后,最终形成书面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此情形才得以被认定。

4、针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a.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b.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c.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d.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e.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f.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另外说明一点的是,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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