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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标的小案件,历经五年,千回百转,圆满解决”——朱某某诉孟某某、朱某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代理原

2018-03-12
2018年03月12日 | 发布者:许晓彤 | 点击:5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孟某某返还原告押金2.76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7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判令被告朱某对孟某某返还押金2.76万元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

一、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孟某某返还原告押金2.76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7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判令被告朱某对孟某某返还押金2.76万元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二、判决结果:被告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2.7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7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三、案情介绍:2012年7月14日,朱某某承租朱某门面房,租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后经朱某同意于2013年6月将房屋转让给孟某某,由孟某某与朱某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此时朱某某已经向朱某预交了2013年下半年房租共计2.76万元,三方口头约定此2.76万不再由朱某退还给朱某某,孟某某再重新交付,而是转化为朱某某保证孟某某正常开业的押金,若未出现小吃经营被政府取缔经营的情况,押金退回。

四、当事人五年诉讼经过:

第一次起诉:2013年9月,朱某某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朱某、孟某某起诉至法院,朱某作为第一被告,孟某某作为第二被告,要求朱某返还租金2.76万元,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后撤诉。

第二次起诉:2017年7月1日,朱某某再次起诉,以孟某某作为第一被告,朱某作为第二被告,要求孟某某返还租金2.76万元,朱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再次撤诉。

五、案件特点:

1、证据材料缺乏,原告朱某委托我们代理时,已经经过两次诉讼,证据材料仅有两份《租赁合同》和一份2.76万元租金交付的《收条》;

   2、标的小,历时长,诉讼标的仅有2.76万元;

   3、已错失诉讼时效,原告若坚持将2.76万元作为租金,起诉朱

某要求返还已过诉讼时效,也无依据要求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只能落得败诉的结果。

  六、律师办案札记:

   1、收集证据,在仔细翻看原告前两次诉讼的材料中,代理人发现了一份孟某某自述的情况说明,已自认此2.76万元转化为押金,据当事人反映此《情况说明》在第一次诉讼中孟某某已提供,原件已被法院收走,经过多方面联系,代理人最终调取了此份重要证据;

2、确认诉讼思路,确定2.76万元已转化为押金,押金的退还条件已成就,故退还人确认为孟某某,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又将朱某作为第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书写书面诉讼材料,立案起诉,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

4、总结,越是标的小的案件,很多当事人并不在意,也不愿意委托专职律师(当然很多律师也不愿意受理类似案件,因为标的小,难度大,费用不可观),但是本案就是一典型小案件,当事人在第三次起诉之前已走了很多弯路,所以小案件也足以见得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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