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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千万损失”——陈某诉胡某民间借贷二审成功改判案例(代理上诉方

2018年03月12日 | 发布者:许晓彤 | 点击:5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陈某诉请:胡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损失900万元(利息损失以250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本清息止)二、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于判

一、陈某诉请胡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损失900万元(利息损失以250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本清息止)

二、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4317969.78元及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借款利息,以431796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法院改判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二、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405.7812万元;2014年8月8日后的借款利息以1405.78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总结:陈某诉请的250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分为两笔借款,一笔1000万元,另一笔为1500万元,因此需要将两笔借款分开看,从出借人的主体以及借款利息归还的规律性出发,找出案件的突破点。进而得出案件争议焦点:① 100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是胡还是张;② 1500万借款,胡实际归还的数额,一审判决胡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正确。经过庭前的认真分析,总结代理思路,最终在法庭庭审中,法官认同了律师的观点,认定一审判决中将胡某每月支付给陈某的30万元认定为胡某归还陈某1500万元的利息不当。

五、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1、1000万元借款的支付、给付利息、变更借款利率的事实均发生在陈某与胡某之间,实际借款人则为胡某。陈某与张某不认识,也从未见过面,更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变更借款利率则是胡某与陈某商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1000万元是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对应每月支付的30万元应为1000万元的借款利息。即便不认定为借款利息,也应认定为是投资收益。

2、1500万元借款偿还的实际数额应结合整个银行流水账单计算。从胡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帐单中可以看出,截止到2014年8月7日,胡某除了2013年3月以外,其余每月均向陈某的账户汇入45万元,共计支付借款利息1125万元,而这每月支付的45万正是偿还1500万借款的利息。另外,2016年1月16日胡某与陈某签订《结算协议书》,双方再次确认了胡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500万元,之后胡某没有再还款。一审忽视了胡某本人亲自签订的《结算协议书》这一重要证据,对事实认定错误。

3、在计算第一笔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时,应注意还款时间及数额的规律性。一审法院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的错误,导致胡某分别偿还1000万和1500借款的利息,被整体计入到后笔借款1500万元中,这不仅违背交易习惯,也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还款事实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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