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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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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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货代公司如何避免交单扣单风险?

发布者:徐汇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海事海商 |965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在宁波的货运代理实践操作中,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常常同时存在,即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又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如果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货代企业如何规避交单的法律风险?

律师意见:

货代企业对托运人具有交付单证的义务,但若存在实际交货的托运人非提单载明的shipper时,货代公司在费用未结清时贸然扣单必然导致诉讼或海事强制令的风险,贸然交单又怕万一交错,权利人索赔,因此货代企业在向其交付单证时,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1.尽量签署货运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践中不签货代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向其中一方交付,则依据合同约定,不会产生太多争议。

2.如果合同未约定,而又必须向实际托运人交付的,尽量将相关情况告知提单载明的契约托运人,并留存记录,最好的取得其同意。

3.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对应向谁交付单证有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尽量交付给提供保函的一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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