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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受伤的谁承担责任

2025-05-09

发布者:丁杰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50人看过举报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承揽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隶属性。常见的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类型。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承揽人通常自主安排工作方式、自备工具设备,其受伤往往难以直接归责于定作人。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需要考虑以下过错因素:是否选任了不具备资质的承揽人;工作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危险作业作出了必要提醒;是否提供了不合理的指示等。

  律师补充:

  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已经不再需要原定工作成果,则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合同。承揽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将定作物或定作人交付的剩余材料返还给定作人,如果定作人预先支付了报酬的在扣除承揽人的损失后要返还定作人。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如果承揽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则定作人不得且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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