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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否任意起诉发包方或总承包方

发布者:孙桂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262人看过

实际施工人可否任意起诉发包方或总承包方

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中实际在干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合伙、自然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很多实际施工人在无法向其前手承包人取得工程款后转而起诉发包方或者总承包方要求按此条规定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曾经也有许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且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请求。

在该条规定实施的本意是为了避免农民工告状无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可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实际施工人与原告恶意串通进行恶意诉讼以此敲诈发包方的现象。因此,目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进行了规范。实际施工人并非只要有工程欠款问题产生就可以任意起诉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和总承包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发生破产、下落不明等将导致无法从合同的相对方取得工程款情形,若不起诉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工程款将难以取得。

二、实际施工人以上各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包、分包、转包等)全部无效。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前手,例如,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发包合同》有效,那么实际施工人只能追究到分包方为止;这种情况下,总承包方只对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分包方负责。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或承包方的权利只能由实际施工人自己行使,不能像普通合同债权一样允许转让。

如果实际施工人起诉时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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