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二、裁判要旨
涉案工程属于烂尾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工程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在不能确定发包方付款履行时间,应当从承包方第一次要求发包方履行付款义务时间起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3年。
三、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张先生承包A公司的部分劳务工程,合同签订后,张先生进场施工,后因A公司资金问题,张先生撤场。因A公司拒不支付张先生已完工工程款,张先生与2020年11月起诉至法院。A公司庭审辩称张先生已超过诉讼时效。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张先生工程款2072925.84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自张先生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五、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涉案工程属于烂尾楼,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双方并未就张先生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张先生在诉讼中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工程款,诉讼时效不超。
律师提示:民法典规定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我们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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