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丈夫能否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索赔?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756人看过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终止妊娠权,精神损害赔偿

二、裁判要旨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刘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认识,后双方登记结婚,因夫妻双方矛盾不断,李女士怀孕后擅自流产。刘先生知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准予刘先生和李女士离婚,驳回刘先生关于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丈夫无权就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权要求赔偿,但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本案中,李女士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流产,丈夫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李女士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最终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律师支招: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的自由,法律不做调整,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有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一定要积极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作为男士遇到女士不愿意生孩子,应该反思自己,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原因,有可能是你经济条件不行或者不能给足女士安全感,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女士根本就没有跟你一起生活的意愿。建议在遇到不对等的婚姻或者恋爱时,付出得不到回报,一定要及时止损,否则感情和金钱都会损失很多。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