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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居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如何认定?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89人看过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同居期间,房产分割。

二、裁判要旨

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不享有民法典关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有证据证明归属一方的财产归其所有。

三、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姜先生系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至起诉之日一直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姜先生购买房产两套,均登记在个人名下。姜先生与周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姜先生称房屋均登记在个人名下,系个人财产购买,与周女士无关,周女士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姜先生和周女士各所有一套房产,鉴于姜先生所有房屋价值较高,补偿周女士15万。

五、律师观点

洛阳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第三条规定,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关于周女士和姜先生同居期间登记在姜先生名下两套房产认定问题;周女士认为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混同,并提供证据证明周女士为姜先生购买人身保险及出售同居前个人房产转给姜先生事实。姜先生认为两套房屋系个人财产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与周女士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产资金来源,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认定两套房产均属于同居期间共同所有房产,根据庭审双方的意愿作出判决,并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姜先生补偿周女士15万元。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析产纠纷对证据要求非常高,如果涉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直接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如果涉案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购买房屋是否出资及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是否混同,如果举证不能将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双方登记结婚,则受到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后不管一方是否出资,在双方没有明确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情况,所购买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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