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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合同签订错误,施工人起诉百万工程款被驳回?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2日|分类:工程建筑 |495人看过

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量、欠付工程款

二、裁判要旨

承包人增加的工程量,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承包人义务为发包人提供的租赁物,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应驳回。

三、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租赁合同,发包人租用承包人生产场地及相应的水、食堂等厂区公用设施,并约定如果发包人因业务发展需要,承包人再积极提供办公场地。

2015年1月,发包人为建设生产线,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双方签订土建施工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一楼配电室加盖两层,二楼办公,三楼公寓。

2016年7月,双方对工程款进行核算,其中土建工程959807元,二三层办公楼及公用设施工程款为774506元,双方对增加的二、三层办公楼及公用设施应否承担产生分歧。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4289元,其中不包括二、三层及公用设施工程款金额。

五、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即签订租赁合同,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对于二、三层办公楼及公用设施工程款应否支付产生分歧理由如下;第一、发包人认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包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第二、承包人认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根据你的要求提供办公场所,现根据发包人要求建设工程,工程款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律师提醒:当事人在合作初期一定通过签订合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凡事丑话说在前面,避免因双方理解产生分歧,最终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查,最大限度预防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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