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日,A水处理公司因建设污水处理厂在B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3.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A水处理公司施工造成周边房屋受损,经评估后,A水处理公司共计赔付受害人房屋损失216998.64元,A水处理公司向B保险公司理赔。
B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B保险公司仅在第三者房屋全部或部分倒塌的情况下才属于B保险公司保险的责任。本案受损的房屋不存在倒塌或部分倒塌的情形,因此B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情形。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C保险公司赔偿A水处理公司216998.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2016年12月20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问题。涉案房屋的施工时间均发生在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故涉案房屋损失的理赔适用2009年4月1日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的约定。该条款约定对施工期间与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内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周边房屋经鉴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涉案房屋的损失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项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范围。
四、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A水处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并未对A水处理公司与B保险公司达成的特别约定,理赔以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为要件作出解释和说明,在说理部分不能信服当事人,毕竟有些保险条款约定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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