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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一篇文章读懂农村土地、房屋纠纷之法院受理与不受理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346人看过

一、文章导读

近日接到很多农村村民关于土地补偿的咨询,有的我告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我告知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多村民一头雾水,今天详细阐述一下。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那些案件法院受理?

(1)当事人对涉及土地补偿份额有异议,认为自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当事人起诉前需要明确村委是否已经按照民主程序制定了土地分配方案,当事人的诉求只是要求享有相应的份额的,比如出嫁女要求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

(3)农村土地已被政府征收且补偿款已经发放至村委,村委无故不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的,村民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给予发放。

(4)农村土地已被政府征收且补偿款已经发放至村委,家庭成员因为补偿款分配不均或者租赁人认为地上构筑物、建筑物补偿款归自己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

(5)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撤销政府作出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6)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当事人认为政府按照农村补偿标准低,可以请求法院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7)土地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存在拒付承包人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及其他合同约定严重违约情形,承包方可以起诉至法院。

(8)当事人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村委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违法情形;违法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的,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村民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继续履行、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9)林地家庭承包或者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10)其他法院依法受理的农村土地、房屋纠纷。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那些案件法院不受理?

(1)当事人对涉及土地补偿数额有异议,认为村委分配方案不公平,自己分得少,别人分得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认为村委在农村承包地发包方式存在不公,认为村委应当将土地发包给自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数额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5)其他法院不受理的农村土地、房屋纠纷。

四、律师支招

   农村土地、房屋纠纷涉及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村委、村委与政府、农民与政府等主体复杂性,考虑很多农民朋友文化素质不高,搜集证据意识不强,很多案件本可能胜诉也败诉,建议在发生纠纷一定要及时求助专业的房地产与建筑律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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