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生前有四个儿子,二儿子于20岁左右去世,生前没有配偶和子女,1996年6月15日,李先生生前购买房屋一套,后李先生召集三个儿子在场,进行该房产分割,立下分家协议,约定该房产由李先生大儿子继承,大儿子分别给其他两个儿子补偿。2015年5月10日,李先生因病死亡。
二、法院裁判
2017年10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该套房产由李先生大儿子个人继承所有。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先生生前已经对自己的房产进行了处置。大儿子提供的2005年8月10日,在李先生的主持下,和其他两个儿子所订立字据。该字据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欺诈、胁迫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确认其有效。涉案房产应当归确认大儿子所有,其他两个儿子应当协助大儿子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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