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99年,岳先生与曹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岳先生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曹女士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及抚养子女达成一致意见,因曹女士婚后平日照顾孩子及老人,又要下地干活,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岳先生补偿。
二、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岳先生与曹女士离婚,岳先生给予曹女士经济补偿2万元。
三、裁判理由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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