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筑律师|洛阳建筑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0日,李先生因A公司拖欠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699.3686万元,在起诉过程中对A公司财产申请保全,请求查封A公司400万元,后法院依据李先生申请查封A公司银行存款400万。
2013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李先生工程款161.5771万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以李先生判决未获得支持,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0万元。
二、法院裁判
2014年7月18日,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保全错误归责原则系一般侵权原则,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从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看,李先生的诉求并非完全不被支持,造成部分不支持的原因系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无证据证明李先生系实际施工人知晓四方结算协议,李先生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并无明显重大过错。
第二、从行为的违法性看,李先生申请财产保全并未超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存在违法性。
第三、从损害事实的发生看,A公司并未提供因李先生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因A公司不及时给付工程款引起诉讼的情况下,A公司以诉请标的额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的金额不一致,认定李先生申请保全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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