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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夫妻离婚股权分割,其他股东不予配合?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32人看过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58年9月20日,刘先生与张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6年9月,刘先生与案外人郭先生出资成立A公司,刘先生占股80%。

2015年1月4日,张女士起诉法院离婚,2015年1月20日,刘先生将股权转至儿子名下50%,剩余30%仍在刘先生名下,对于剩余30%的股权分割问题,郭先生及刘先生儿子即不配合法院评估,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如何分割?

二、争议焦点

    在公司股东不予配合情况下,刘先生名下A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三、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仍存在刘先生名下30%的股权归张女士所有,刘先生转让给儿子名下股权另案处理。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一起丈夫离婚期间,丈夫恶意转移财产至儿子名下,张女士如何维权?

第一、张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丈夫转移股权的行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恢复至丈夫刘先生名下,再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分割股权。

第二、本案中,刘先生在张女士提起诉讼离婚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因公司法人及其他股东即不配合法院评估,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结合刘先生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判决仍位于刘先生名下30%的股权全部归张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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