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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员工每周上班六天,主张加班费被驳回?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626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李女士入职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周休息一天。2017年6月,李女士不满公司直接领导,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加班费9330元。后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加班费2752.45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A公司不应支付加班费。

二、裁判理由

关于上诉人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被上诉人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保洁员,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李女士的考勤记录也显示其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且上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故对于李女士要求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综合工时制是什么?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2、综合工时制的实施程序是什么?是否需要审批?

答:(1)根据洛人社〔2013〕102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目前洛阳不需要审批。(2)用人单位对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涉及岗(职)位人员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经公示后实施。(3)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除取得劳务派遣人员联名签署同意意见外,还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3、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备查资料是什么?

答:(1)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人数;(2)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及以周、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理由;

(3)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及支付办法;(4)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涉及人员联名签署的意见;(5)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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