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79年初,刘女士与郑先生自由恋爱,同年6月10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男孩郑某某。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2年5月双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先生将刘女士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1993年2月16日,刘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刘女士参加历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
二、裁判观点
刘女士获得奖牌系个人荣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裁判理由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法院裁判理由:关于刘女士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牌、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中国残联调查证实,从1984年国内第一届残运会至1992年残疾人奥运会期间,刘女士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女士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女士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先生要求平分,于法无据。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