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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丈夫抚养女儿三年非亲生,判妻子返还11万抚养费?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50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00年,秦女士与江先生认识,并于年底建立恋爱关系, 20017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426日,婚后秦女士生育一女江某某。审理中,秦女士与江先生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江先生认为江某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向法院申请血缘关系鉴定。20061212日,鉴定机构作出江先生不是江某某的亲生父亲结论,庭审中江先生要求秦女士返还支付抚养费170798.8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

二、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秦女士返还抚养费111647.9元,判令秦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三、裁判理由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江先生要求秦女士返还江某某抚养费问题,因江某某与江先生无血缘关系,秦女士提出要求江先生在双方离婚后承担江某某抚养费等请求,不予支持。江先生提出要求秦女士支付其对江某某的抚养、教育所花费用的主张,予以采纳。江某某在中国生活的17.5个月,江先生主张生活费每月按1000元人民币估算,因该费用系江先生估算,法院酌情确定江先生对江某某每月花费的生活费为500元人民币,由秦女士支付该笔费用8750元人民币;江某某在日本生活10.5个月,江先生主张生活费为10.5个月×102897日元/月=1080418.5日元,折合73526.1元人民币,因江先生举出的《日本》公证书、交通银行200694日外汇牌价等相关证据较为客观,予以采纳;江某某往返日本的交通费4676元人民币、在日本横滨中华保育园花费的17523.75元人民币、在中国幼儿园接受教育的费用2320元人民币、为江某某交纳的人寿保险费4852元人民币,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费用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纳;江先生主张秦女士母亲宋云先生到日本照顾江某某,江先生为此支付的生活费、交通费共计50400.94元也为抚育江某某所花费的费用,法院认为,宋云先生赴日虽有照顾江某某的目的,但根据中国一般家庭传统生活习惯,宋云先生作为秦女士母亲,在当时赴日也是一家团聚,相互照应,故对江先生主张的该笔费用,不予采纳。江先生要求秦女士支付其于200691日至判决生效后的抚养费等费用,因江先生在知道江某某与其无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仍照顾江某某的生活,虽事出有因,但其也可将江某某交与秦女士抚养,故对其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秦女士应支付给江先生为江某某所花费的费用共计为111647.9元人民币。

    第二、关于江先生要求秦女士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人民币的问题,秦女士在与江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且隐瞒该事实数年,在精神上对江先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院酌情认定秦女士支付江先生精神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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