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先生系A公司职工。2015年1月3日,吴先生(化名)在上班时受伤,后社保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2017年4月,吴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付,裁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损失159802元,A公司以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有权不予赔偿为由诉至法院。
二、裁判观点
2015年7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起诉,A公司支付吴先生工伤赔偿损失共计159802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吴先生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八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赔偿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更换、对具体的情况不了解为由,拒绝向吴全娃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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