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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企业以法人更换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是否合理?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402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吴先生系A公司职工。201513日,吴先生(化名)在上班时受伤,后社保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20174月,吴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付,裁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损失159802元,A公司以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有权不予赔偿为由诉至法院。

二、裁判观点

2015715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起诉,A公司支付吴先生工伤赔偿损失共计159802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吴先生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八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赔偿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更换、对具体的情况不了解为由,拒绝向吴全娃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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