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8日,洛阳市民李女士在家附近的超市购买某品牌饮品走访亲友,随后发现属于过期食品,去找店家协商未果,随引发纠纷。
二、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作为销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2、作为超市,只要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都将受到如此处罚吗?
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三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1)是对销售的过期食品 ,全部没有销售且在被食药监查处前,超市予以下架处理的情形。(2)是对已经销售的过期食品 ,在消费者投诉、举报或直接向超市维权前,且在被食药监查处前, 超市主动与消费者联系消除影响的情形。
3、李女士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向超市主张什么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李女士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超市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元。
4、李女士购买到过期食品,该如何维权呢?
答:第一、与超市协商,主动维权,达成和解。第二、和解不成,到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和所属辖区食药监投诉举报,以行政处罚震慑超市与其和解。第三、超市拒不和解,也自愿受到行政处罚,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到法院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