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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车辆存有瑕疵,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二倍以下赔偿?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80人看过

一、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欺诈 家用汽车

二、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新车一辆,价格138000元,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合力华通公司辩称: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四、争议焦点

北京合力通汽车公司在销售车辆时,该车曾经维修过的事实,对张莉是否尽到说明义务?

五、裁判观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北京合力通公司返还原告张莉购车款、车辆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并加倍赔偿原告张莉购车款1380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企业法律
六、律师建议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作为汽车销售公司一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设计好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销售流程,并监督执行到位,防范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免出现不可挽回的局面。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重大生活消费用品时,谨慎对待,签字之前一定要浏览文件内容,必要时,求助于专业律师咨询。遇到侵犯合法权益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协商解决、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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