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供方提供,不回收。
第四条:交货地点、方式及期限:
□货物自提。
□需方指定,运输费由 承担。货到后当日需方须安排专人进行签收,因需方原因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卸货,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需方如有异议在收到货物7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合格;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总价款 元,合同签订时,需方应向供方预先支付该合同总金额的 % 作为预付款,即 元。余款在需方收到货后3日内向供方结清剩余所有款项。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利率千分之五计算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实际违约天数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目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供需双方确认送达地址为:
供方地址:
联系: 指定收件人:
需方地址:
联系: 指定收件人:
2.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通知确认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为已送达。双方均承诺本送达地址均可以作为日后送达对账函、催款函、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其效力等同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的技术要求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传真、订单、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需方保证并承诺,若需方不按约定的期限向供方支付货款,导致供方委托律师诉讼的,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供方支出的律师费等与之相关的合理费用,全部由需方承担。其中律师费的标准按河南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标准为准。
供方 | 需方 |
单位/个人名称: | 单位/个人名称: |
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单位/个人地址: | 单位/个人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附:双方营业执照/身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