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预售许可证
二、裁判要旨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但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苏先生与雷女士因结婚在A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屋,双方签订认购协议,苏先生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30万。后苏先生发现该房屋为小产权房,A公司不交付钥匙,引发诉讼。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返还购房款30万及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五、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本案中,苏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对房屋房号、面积、单价及总房款进行约定,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苏先生有权起诉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要求A公司返还交付的购房款。
律师提示:作为买房人在选择商品房,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品牌信誉好的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谨慎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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