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同居关系、共有物分割、等额共有
二、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房屋系李先生与杨女士生活期间建造,属于共有财产。因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额,故李先生和杨女士应当平均分割,即每人获得二分之一。
三、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李先生与杨女士同居生活期间,李先生购买了宅基一处,宅基款为118000元。于2020年8月起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两层房屋一座。现李先生与杨女士分手,杨女士要求分割涉案房产归属问题。
四、法院裁判
法院酌定该房屋价值为24万元,李先生补偿杨女士12万,杨女士在取得该份额的补偿后,不再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五、律师点评
洛阳婚姻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屋,财产存在混同无法进行区分,属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依法予以分割。杨女士对其共有份额进行分割。因各方不能证明其出资额,应视为两方等额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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