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法律顾问|保险理赔后,又与侵权人和解,损失惨重?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530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李四车被侵权人撞坏,鉴于侵权人无力赔偿,李四车辆购买车损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李四车辆损失2万多。保险公司赔付后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却出示与李四签订的和解协议,原来李四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向侵权人索要赔偿1500元,承诺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最终保险公司追偿失败,要求李四返还垫付的修车费2万多。

二、律师点评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一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案中,李四车辆被第三者损坏,保险公司只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先行垫付义务,李四已经将车辆损失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李四和解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为请求权,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李四返还先行垫付保险金2万多元。

律师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做人做事,一定要心存正当,有时候我们以为是占便宜,其实从另一方面看可能吃更大的亏,导致自己陷入非常两难的境地。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