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金融与保险|伤者只做护理期限,未做护理人数鉴定,损失如何认定?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 |3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A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涉案司机马先生驾驶车辆将受害人吕先生撞伤,交警认定马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赔偿未达成一致,吕先生将张女士及A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鉴定吕先生出院后护理期限为90天,但吕先生未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二、法院裁判

2018年4月12日,法院判决吕先生未进行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合吕先生伤情以部分护理为宜,判决吕先生出院的护理费乘以50%。

三、律师点评

洛阳金融与保险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护理费产生依据住院期间需要人陪护,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依据,在当前医院谨慎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只能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项目包括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即护理人数。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