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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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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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法|用工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律师援助帮助劳动者争取赔偿3.6万元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5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6日,刘女士在某酒店有限公司上班,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酒店未通知刘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刘女士正常上班。2017年5月28日,单位通知刘女士明天不用上班,回去等通知。2017年7月10日,刘女士与单位沟通无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481元,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4655元,并要求退还押金3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刘女士请求。2018年3月11日,单位起诉至法院,刘女士因家庭贫困求助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所协助刘女士办理法律援助,决定提供帮助。

二、律师行动

2018年3月11日,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世斌律师办理,我所律师研究刘女士仲裁的案件材料,去法院查阅卷宗,得知对方在法院提供重要证据推翻仲裁的事实。

2018年3月12日,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与刘女士反复沟通案件情况,总结得出本案三个争议焦点:一、2017年5月28日,酒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正常给刘女士放假。二、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双方之间未签订合同的原因是什么?三、酒店收取刘女士三百元押金应否退还。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我们重新梳理证据,推测对方可能举证的情况及庭审的情况,做出充分的准备。

2018年3月14日,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出庭应诉,庭审前准备工作充足,庭审效果非常好。

2018年3月28日,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请求,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一、酒店于2017年5月28日违法解除与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酒店辩称与刘女士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不成立。首先,酒店于2017年5月28日至今一直在正常经营,不存在需要给员工放假的经营困难、公司管理变更导致的停产、停工等特殊情形。其次,酒店让刘女士放假休息没有任何理由,且于当月停缴刘女士的社会保险,也未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向刘女士支付放假期间的待遇。最后,放假期间,刘女士多次要求酒店上班,酒店均是让刘女士等通知,且酒店给刘女士放假也没有明确的期限。因此,酒店于2017年5月28日违法解除与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酒店应当向刘女士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酒店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与刘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其应当向刘女士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原、刘女士劳动合同到期即2017年2月28日后,酒店没有提交任何证明其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的期间要求刘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刘女士拒绝续签的证据,且酒店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酒店应当向刘女士支付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三、酒店违法收取刘女士押金300元,应当予以退还。

酒店以服装押金为由收取刘女士押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刘女士保留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酒店违法权利,该押金应当予以退还。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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