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洛阳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治某公司多年合作伙伴,双方自2008年开始合作,因后期洛阳某科技公司业务元更换,导致双方沟通不畅。截止2016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共计五次货款未付,因洛阳某科技公司法律欠缺,导致双方在签订供销合同中,前两次约定管辖为仲裁委员会,后三次约定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这样的话需要提起两次诉讼,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二、律师行动
洛阳某科技公司委托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律所指派郭世斌律师处理,首先,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计划行动方案。在征得公司总经理的同意下,去长治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积极与对方公司代理人联系,主动寻求和解方案,最终和对方公司达成和解方案,被申请人同意在2017年前付清货款金额,并得到仲裁委的确认,出具调解书。
三、律师点评
1、本案的发生归根到底是因为销售人员的离职,洛阳某公司新的业务人员与长治公司沟通不畅导致的,双方之间没有业务往来,货款也不能得到支付。
2、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多学习法律,用好法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咨询律师,把控风险。争取在以后产生争议,对己方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