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3日,王先生(系原告张丈夫,王某某、王某某之父亲)穿越铁轨不幸与郑州铁路局运营的火车碰撞身亡,事故发生后已与郑州铁路局达成赔偿协议。王先生家属在处理身后事发现王先生于2013年8月25日在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一帆风顺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约定保险金额50000元,合同保险期间2013年8月25日—2014年8月24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随引发该案。
二、律师行动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公司怀疑死者系自杀,拒绝理赔。本案争议焦点是王先生死亡原因系自杀还是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
2016年7月12日,王先生家属委托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指派律所主任白德营和郭世斌律师处理。经法院判例大数据检索,我方发现法院以往在处理此类案件有两种意见。一种保险公司百分之百赔偿原告理赔金,第二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随后围绕争议焦点,我方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自杀的认定必须以有关机关做出的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最终迫使保险公司做出让步赔偿原告4万元,因原告急需用钱,征得原告的同意下,我方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