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3年7月,李先生(化名)和刘女士(化名)相爱,非婚生子女李某某出生,出生后一直与生母刘女士生活。2008年5月5日李某某为上学需要,李先生将李某某户口办理在其与妻子王女士的户口薄上,妻子王女士成为李某某在法律上监护人。
2015年3月,李先生因疾病去世,生前经营两家公司分别为洛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洛阳市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且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
2015年4月,李某某通过老城公证处继承两家公司部分的股权。
2015年4月,王女士(系李先生妻子)代李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赵先生,并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协议。
2015年10月,经法院调解王女士将李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刘女士。对于王女士代李某某转让股权一事,刘女士及李某某事先不知情,事后不追认,且赵先生对李先生家庭情况十分了解,李某某认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应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二、律师行动
为维护李某某合法权益,刘女士委托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律所指派白德营主任和郭世斌律师帮助刘女士,随后我方到工商局调取股权转让所有材料,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女士代李某某与赵先生所签的转让协议无效。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女士代李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私自处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故2015年4月王女士代李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