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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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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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历时两年,律师代理二审、一审、二审(重审),改判驳回出租人主张56万租金诉求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6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第三人原因导致房屋使用不能

二、裁判要旨

因出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承租人正常装修使用房屋,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三、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0日,出租人A公司将自建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王先生用于酒店经营,王先生预付一年租金10万,后王先生大约于2013年4月份进场装修,后因出租人A公司与第三人经济纠纷造成堵门,王先生无奈撤场未再使用出租人A公司房屋。

2018年7月3日,出租人A公司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王先生未请律师,庭审向法院辩称因出租人A公司与第三人债务纠纷导致堵门无法使用房屋,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终一审判决王先生向A公司支付2014年4月21日至2018年9月10日租金335342.46元,王先生随向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咨询代理。

四、律师行动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经过王先生对案情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承租人王先生能否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一审庭审陈述的,出租人A公司因债务纠纷导致堵门无法正常装修使用房屋,否则,王先生只能向出租人A公司承担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租金335342.46元。

针对争议焦点,郭世斌律师实地勘察现场,调查本案有关的证据,针对二审上诉做充分准备,经过庭审激烈的举证、质证、相互发问、辩论等程序,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又经过律师专业庭审,最终一审法院改判驳回出租人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出租人A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出租人A公司租金的诉讼请求,确认出租人A公司与王先生租赁合同解除,终于本案历经两年,本案以承租人王先生完全胜诉结束。

五、律师支招

我们在发生纠纷时,身边总有一些“军师”出高招,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管在任何时候一定要清醒的认识,“法院认定的事实需要证据才能证明,法院裁判的理由需要法律法规才能合法”。肯定会有一部分人不怀好意,以疏通关系为由索要钱财,作为一名专业的代理律师,遇事一定要冷静,一定始终坚信虽然我们司法机关有一些不尽人意的腐败分子,但是在证据面前、在法律面前,谁也不敢枉法裁判,天还没有塌下来,腐败分子终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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