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超律师网

开公平之道,拓法律之疆。

IP属地:河南

张文超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秉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3898581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怎样属于诈骗罪?

发布者:张文超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136人看过举报

一、怎样属于诈骗罪

1、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认定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对公私财物进行非法的占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新乡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33898581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4589

  • 昨日访问量

    4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文超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