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9日,聚缘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航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材料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甲方完成托运任务后,乙方仅支付了部分运费。甲方虽多次与乙方负责人沟通,但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时效中止,乙方关闭了设立在武汉的办事处,导致甲方索要运费困难重重。甲方委托我们后,我们于2014年12月18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方支付运费并承担仲裁费用。
【办案经过】:
甲方委托我们后,为了解乙方的态度,2014年9月28日,我们给乙方发《律师函》,要求乙方重合同守信用,支付甲方运费。乙方收到《律师函》后,并未给予正面回复。虽然面临着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仲裁请求的风险,但甲方及律师在权衡利弊之后,决定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月6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主张,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及最终陈述。为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仲裁请求,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我多次与乙方代理律师沟通(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方式),双方最终于2015年4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结果】:
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武仲调字第0001449号调解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运费并出具委托收款函一份,甲方向乙方出具增值税发票,现双方已按调解书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