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威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威振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案发后被告人李威振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减轻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坤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坤清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威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