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鄂0112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河南省信阳市看守所,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兰怀,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光山县看守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刘某、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胡兰怀、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周德品、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