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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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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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7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鄂0112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河南省信阳市看守所,同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兰怀,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光山县看守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刘某、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胡兰怀、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周德品、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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