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70720**********

  • 执业机构: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国家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发布者:刘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1632人看过

辩 护 词

XX市人民法院:

受王X超委托,XX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刘龙律师为由贵院办理的王X生、金X军等6人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王X超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依法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王X超对本案的供述和辩解,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王X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承办律师依法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X超生于1997年11月4日,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X超属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小,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X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X超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极其后悔,并明确表示以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会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执行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

刘龙

2015年7月22日

(注:为保护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隐私并避免宣传之嫌,本律师文书除笔者姓名外均已做处理;本文可转载,但应注明笔者及出处,谢谢合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