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70720**********

  • 执业机构: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国家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简析

发布者:刘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06人看过

案情:

2014年5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王某勇驾驶鲁GZ3411号小型客车至事故地点轧在路面上的木板,该木板将原告杨某荣打到在地受伤,并入院治疗17天,经诊断其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诸城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封某军,且该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一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该事故经某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责任进行划分。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受理法院依法委托某一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司法鉴定。

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李某勇、封某军、某二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一市分公司应当对原告杨某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被告责任划分不明晰,审理法院依法推定被告王某勇与原告杨某荣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又因被告王某勇系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原告杨某荣发生交通事故,故据法律规定,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被告王某勇应当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被告王某勇系被告封某军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封某军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且同意承担被告王某勇的责任,故被告封某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勇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封某军主张事故车辆挂靠于被告某二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未提供证据,因此该主张于法无据,不受审理法院支持。

个人体会:

本案从表面看为一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际该案较为复杂:1、原告即伤者与肇事车辆未发生任何刮擦、接触,是被肇事车辆轧起的木板打伤的,2、肇事车辆司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三者为三个不同的自然人或单位,3、该肇事车辆只投有交强险,最终损失在医药费项目上超出了交强险赔偿范围,但交警部门因客观原因未对该事故划分责任。以上三点使得该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变得比较棘手,对代理律师来说是一个考验: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要求代理律师必须对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进行透彻的分析,必须对应承担该事故责任的被告进行明确,必须对原、被告的责任进行正确的划分,这就要求我们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精通相关法理。

预防性建议:

出现该类案件时,务必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以准确的认定事实并正确的适用法律。以此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