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水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6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A与被告王B系伯侄关系。王B父亲早逝,其与王A父亲就家中房产已于1986年4月签署《合同分掰手约》约定:原住老屋两间两弄归原告所有,其中一间登记在原告名下,另一间登记在母亲楼某名下即本案诉争房产。坐落于前山屋基四间和三拼柱足屋两间分给被告王B父亲。原告母亲于1999年病故,被告父亲于1997年病故。2016年2月,被告签署同意书一份,同意将其父亲所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另有原告同胞姐妹2016年8月8日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对诉争房产的继承份额。现,原告以被告拒不承认诉争房产属于原告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委托胡律师代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陈述:2016年王A利用王B大学刚刚毕业涉世未深,诱骗王B签下《同意书》同意将参与旧改的房产按1986年分家约全部划归原告王A所有。
律师观点
胡律师开庭作出如下答辩:1、1986年的分家约原告母亲并未签字同意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原告所有,而只有王B父亲与王A兄弟二人签字分割并不属于他们的财产,故此分家约无效。所以原告要求确认1986年签署的《合同分掰手约》有效不应予以支持。且93年房产证也是做在王A母亲名下进一步说明其母没有同意分家约内容。2、被告签字的同意书是依据分家约来签字的。分家约无效,故按分家约签署的同意书自然无效。同意书也是在违背王B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骗签署的。3、因为旧改,村里出具证明表示原告母亲名下房产根据村里政策由两子平分。这是村里的政策,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符。如被告不服应先起诉撤销村里的旧改决定。4、原告母亲房屋已经拆除,即便被告同意过户亦无法进行测绘无法办理过户。故本案标的物已不存在。5、被告刚刚大学毕业,涉世未深,而原告作为伯父却六亲不认。被告作为村民,所有村里本应享受的待遇都被原告私自冒领,甚至于中秋福利也被原告侵占。如此为人,与被告并无半点亲情与恩情。就常理来说,原告怎么可能将价值数百万的房产自愿赠与这样的伯父?事实上,1986年的分家约被告是看到起诉书后才知晓,而当时原告要求被告签字时只说原告母亲留下遗嘱将房产分给原告所有。6、被告父亲先于被告祖母去逝,那么被告祖母的房产应由原告、被告、及原告两胞妹四人共同继承。即便两胞妹放弃继承,但是并没有说放弃部分归原告一人所有。
案件结果
原告在开庭后撤诉。
办案感想
总有部分人在利益面前罔顾亲情人伦,枉图通过各种手段从亲人手中巧取豪夺财产家产。假的真不了,竹篮打水一场空。徒添笑料而,让自己成为村里人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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