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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发布者:林福明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57人看过

有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并不必然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其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上法律,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


   关于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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